主要职责
(一)拟订全区农业、林业、水利发展规划,宣传贯彻支农惠农等有关农村发展的各项政策。
(二)实施科教兴农战略。拟订全区农业科技、教育、技术推广及其队伍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农业新技术示范、推广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;负责全区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,开展相关农业综合统计工作;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,开展培育农产品品牌和品质改善工作。
(三)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;依法实施对农作物种子(种苗)、农药、化肥等农资的执法监督管理,确保全区农业的健康发展。
(四)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工作。监测、发布全区农业灾情,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;组织、指导全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植物防疫工作。
(五)指导农村经济管理工作。指导农村土地承包、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;指导、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“一事一议”筹资筹劳管理工作;监督支农惠农政策落实;引导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,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;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。
(六)制定并实施全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。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;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;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;组织协调“菜篮子”工程建设,指导蔬菜新技术、新品种的试验、示范和推广;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(七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区植树造林工作。拟订植树造林的规划设计,制定操作规程和实施意见并监督执行。
(八)监督林木凭证采伐、运输,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。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公益林管理,林木病虫害防治,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与评价,野生动植物的救护、繁育、驯养,林业案件查处和全区森林防火工作;会同区相关部门调处林权纠纷。
(九)指导全区林木花卉种苗繁育,林业新技术、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工作,提供林业技术培训、技术指导服务。
(十)编制、审查全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;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审上报工作;组织、协调、指导水事纠纷处理,水利设施管理和保护;负责水政执法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。
(十一)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标准,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;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,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。
(十二)指导农村水利建设工作;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作。
(十三)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;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。
(十四)防治水旱灾害。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,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,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。
(十五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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