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;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、长期规划;制定年度工作计划;年度业务目标任务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。
(二)主管拥军优属工作,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的开展;制定群众优待标准和监督各项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;承办革命烈士、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、报批和褒扬工作;负责复员退伍军人、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、民工的评残工作;负责革命烈士、因公牺牲、病故军人家属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及复员退伍军人的补助优待工作;承担全区拥军优属、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;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、服务工作。
(三)负责退伍义务兵、转业士官、伤病残退伍士兵的接收安置;培训复员退伍军人,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。
(四)负责全区救灾救济工作,组织核查灾情上报,管理、分配有关救灾救济款物并监督使用。
(五)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;拟定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规定及标准,并监督实施;组织指导扶贫救困等社会互助活动;指导乡镇敬老院建设、管理、服务和五保供养工作。
(六)贯彻实施村(居)民委员会组织法,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;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,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;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,负责村(居)民委员会主任培训,制定社区规划和社区工作、服务管理措施,推动社区建设。
(七)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、城乡医疗救助、福利慈善工作。
(八)主管婚姻登记工作,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措施;查处违法婚姻;培训婚姻登记员。
(九)拟定全区行政区总体规划;负责乡镇、村、组行政区域的设立、撤销、调整、更名和界限变更及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。
(十)主管地名工作,负责全区地名的命名、更名的审核报批;发布标准地名;规划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;组织地名调查,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。
(十一)负责与毗邻县(市、区)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、协调和报批工作;组织全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;负责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。
(十二)负责审核公墓的建立、撤销,推行殡葬改革;查处违法丧葬用品的生产、经营行为;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工作。
(十三)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;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上报工作,并组织实施;审核上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。
(十四)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,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、优待金的管理、使用。
(十五)负责全区的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等民间组织的成立、登记、变更、注销,指导规范民间组织的管理、活动。
(十六)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;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;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;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、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。
(十七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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